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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C 检查常见缺陷举例

参照公司第12 号通函的内容,此文作为该通函的附件。

本文所例举的缺陷是对照MLC 公约的内容所做的,并不是针对CIC 检查的12 项检查题所做,

请有所区别。

把此附件和通函一起对本船的情况对照检查。

第1.1条 最低年龄

· 有16岁以下的海员。

· 18岁以下的海员在夜间工作(不在培训项目之列)。

· 18 岁以下的海员从事可能损害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

第1.2 条 体检证书

· 船上海员没有有效的体检证书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主管当局的批准。

· 海员违背体检证书的医疗限制在船上从事工作或执行任务。

· 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没有持有英文版的证书。

· 体检证书不是由具备签发证书资格的医师签发。

第1.3 条 培训和资格

· 海员的资格不符合安全配员文件要求。

· 船上海员未经培训、或具备履行其职责的资格。

· 证书或签注未及时更新或已过期。

· 船上海员没有成功地完成船上个人安全培训。

第1.4 条 招募和安置

· 没提供书面证据证明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及代理是按照2006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定运作。

· 私营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不具备2006 海事劳工公约规定的资质及服从管理,或其执照或证书或其他类似的文件不再有效。

· 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要求海员付费或者收取就业服务费(如可能,报告该国主管当局在那设备的服务机构)。

· 在未批准公约的国家通过私营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招聘海员,这种情况下,船东又不拿出其符合2006 海事劳工公约结论。

第2.1 条 海员就业协议

·海员没有就业协议在船上工作。

·海员具有就业协议,但该协议未全部包含按公约标准A2.1第4段(a)-(k)所列事项。

·海员就业协议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

·没有系统或规定确保海员拥有完整的就业记录。

·没有给予海员其在船上履行雇佣关系的就业记录。

·集体谈判协议构成海员就业协议的全部或一部分,而协议未保留在船上或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协议保留在船上但其相关的内容未用英语提供。

·协议的标准格式不是用英语。

·就业协议中包含了侵犯海员权利的条款。

第2.2 条 工资

·没有定期(至少按月)根据海员就业协议或集体谈判协议支付其全额工作报酬。

·工资支付时没有提供海员月薪帐目(比如:工资条)。

·没有拔款或没按照海员的说明进行拔款。

·兑换及转账服务收费不符合国家要求。

·有一套以上的工资帐目。

第2.3 条 工作或休息时间

·海员的工作时间表不符合相应的标准。

·没有张贴船上工作安排表或其内容未包括要求的信息。

·船上工作安排表没使用英语和/或船舶的工作语言。

·不能提供或者保存工作与休息的记录。

·根据标准A3.2 第14 段要求,超过工作和休息时间的证据和工作时间表的暂停未在航行日志中没有记录。

第2.4 条 休假的权利

·海员可以年休假但不给工资。

·海员年休假的权利低于国家要求(每服务一个月高于2.5日历天)或者低于每服务一个月2.5日历天。

·在海员就业协议中没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海员同意放弃享受规定的最低带薪年休假(该协议未经主管当局授权)(公约标准A2.4第3段)。

·不允许海员上岸休息(尽管上岸休息符合其职务的运作要求)。

第2.5 条 遣返

·海员没有根据国家规定或SEA或集体谈判协议得以合理遣返。

·船舶不备有有关遣返的适用国家规定并未向海员提供一份副本。

·没有证据表明船东已提供财政担保以确保海员合理遣返。

·没有海员遣返的相关规定。

第2.6 条 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 (略)

第2.7 条 配员水平

·船上海员的数量和/或分类与安全配员证书不相符合。

·船上没有安全配员证书或等效文件。

第3.1 条 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

·船上卧室的位置不符合实施2006海事劳工公约的国家标准

·船上卧室的数量和/或尺寸不符合实施2006海事劳工公约的国家标准。小于万吨的船5.5平,大于一万吨的船7平

·娱乐设施不符合实施2006海事劳工公约的国家标准。

·供暖、照明或通风不足或不能正常运作。

·起居舱室区域的配件及固定装置,包括医务室、杂物间及娱乐空间不符合实施2006海事劳工公约的国家标准。

·没有提供为男海员和女海员分开的卧室。

·没有提供为男海员和女海员分开的卫生设施。

·卫生设施不足或不能正常使用。

·医务室被非医疗使用。

·海员的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没有保持应有的清洁和整齐。

·海员的起居舱室没有在船长或在船长的授权下开展经常性的检查。

·洗衣设备不足或不能正常运作。

·没有考虑到海员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及膳食服务设施有效防止被暴露于达到有害水平的噪音、振动和其他环境因素以及船上化学品中的风险。

第3.2 条 食品和膳食服务

·向海员提供的食品和饮用水不具备适当的质量、数量和营养价值。

·向提供海员的食品收费和/或不提供饮用水。

·厨房加工食品的海员未按要求接受培训或指导

·船上厨师未经过培训并取得资格。

·聘用18岁以下的海员担任船上厨师。

·没有定期检查记录食品和饮用水、加工食品、处理和储存食品的空间。

·膳食设备不卫生且不适于供应膳食。

第4.1 条 船上和岸上医疗

·海员没有任何理由的被船长和/或船东拒绝给予上岸去看合格医生或牙医的权利。

·船上的海员没有得到适当的健康保护和医疗。

·没有按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船上配有具有适当资格的医疗人员。

·船舶配备的包括医药箱、医疗设备不符合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和/或船上没有医疗指南。

·海员医疗报告表格没有随船携带。

·向接受医疗或牙科医疗的海员收取费用的证据与国家法律或惯例相违悖。

第4.2 条 船东的责任

·没有证据表明船东已按要求提供财务担保。

·海员就业协议或相关的集体谈判协议中没有涉及相关信息。

·海员就业协议或集体谈判协议内的规定不符合2006海事劳工公约的国家规定。

·没有措施保护海员留在船上的财物。

第4.3 条 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

·船舶自身的条件不利于防止事故。

·没有证据表明船上执行了预防职业事故及伤害和疾病的政策和/或计划。

·有5名或以上海员的船上没有建立或正常运作的船舶安全委员会。

·个人保护设备陈旧或不能正确使用或者未能提供。

·缺乏风险评估。

·海员不知道有管理措施来提供职业安全与健康保护及防止事故。

·对未成年海员构成的危险没有被告知。

·没有按船上规定程序对职业事故进行调查或报告。

第4.5 条 社会保障

·在海员就业协议中没有任何有关保护的信息。

·没有实行强制缴费保障。

第5 条 遵守和执行

·船舶没有随船备有2006 海事劳工公约的文件副本。

第5.1.5 条 船上投诉程序

·没有船上投诉程序。

·船上投诉程序没有执行。

·海员因投诉遭迫害。

·没给海员提供以船上工作语言写成的船上投诉程序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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