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2013年2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规定,船员不得酗酒。值班人员在值班前四小时内禁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酒精浓度(BAC)不高于0.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航运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措施防止船员酗酒和滥用药物,船员履行值班职责或者有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值班职责的能力受到药物或酒精的影响时,不得安排其值班。船员一旦被查获存在这些违规情况,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或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运输部2015年第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船员在船上值班期间,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运输部2015年第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船员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4.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9号令《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渡运时,渡船船员、渡工不得酒后驾驶,如果违反本条规定,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5.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船长全面负责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应当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得超抗风等级、超越核定航区(线)航行,不得在饮酒后值班作业,不得疲劳驾驶或疲劳作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船长或者值班驾驶人员处以1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其适任证书或其它适任证件3~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吊销其适任证书或其它适任证件。
上海中船海员管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严禁复制 2000-2015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9楼
邮编:200122 电话:021-50111081 邮箱:ism@sinoship.cn 传真:021-50935011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1101795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06092号